商標駁回不是最終結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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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代理機構
成功案例
信息來源:商評委
駁回復審決定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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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評字[2018]第0000051XXX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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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申請人:大連XXXX物流有限公司
委托代理人:大連恒豐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
申請人因第22211XXX號圖形商標(以下稱申請商標)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,向我委申請復審。
我委認為,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21725469號圖形商標、第21468278號圖形商標、8929994號圖形商標、第9945519號“金花銀瀑JIN HUA YIN PU及圖”商標、第3108521號圖形商標、第20320030號圖形商標、第8704435號圖形商標構成要素、視覺效果存在差異,未構成近似商標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,我委決定如下:
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,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。
合議組成員:張瀟文
劉胤穎
田益民
2018年03月28日
常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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